6月8日,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发布关于扎实做好夏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深入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强化年实施方案,坚决做好夏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理直气壮抓安全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是交通运输安全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进入夏季以来,高温酷暑、暴雨雷电和台风影响叠加,季节性不安全因素增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抓好当前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记确保“两个绝对安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把抓好港口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高度重视、高度警醒、高度负责,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及时排查治理风险隐患,抓实抓细抓好港口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环境。
二、迅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针对季节性特点,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强化年行动,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为重点,组织开展一次港口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加强对下级管理部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实行闭环管理,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做到责任落实到位、问题整改到位、风险管控到位。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强化现场督查检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督促港口企业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特别要对港口重大危险源和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储存场所进行一次彻底地自查自纠。港口企业要突出危险化学品储存重点场所、高危作业等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等,做好防台风、高温防火、防雷设施的检查和维护,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安全大检查情况于2022年7月5日前报部水运局。
三、强化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监测和风险管控
突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监测。实时监测高温天气下危险货物集装箱温度变化情况和储罐危险货物变化情况。加强危险货物储罐的实时监测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自燃等安全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强化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突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现场管理。港口企业要加强高温天气下动火和受限空间等高危作业安全管理,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开展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船舶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前,港口企业要与作业船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作业的安全状况和应急措施。危险货物要储存在专用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要单独存放;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要严格实行直装直取,不得在港内堆存、滞留;除1.1项、1.2项以外的爆炸品、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危险货物,要严格实行限时限量存放。
突出重大危险源管控。港口企业要按照《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开展危险货物储罐、堆场、仓库等港口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备案,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落实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工作方案》,6月底前完成大型油品储罐“一库一策”问题隐患整改,全部配备并有效使用雷电预警、气体检测、视频监控、紧急切断等“四个系统”,2022年底前基本建成企业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
四、从严从实从细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把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关、经营许可关、从业人员资格考核关,督促港口企业严格执行油气化工码头、石油化工库区、危险货物集装箱等港口作业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严格港口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依法依规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货物码头、储罐、堆场、仓库、装车台等,要坚决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和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加强部门联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公安等部门加大危险货物谎报瞒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推动行刑衔接,形成震慑。统筹发展和安全,督促天津港于6月底前安全有序放开部分2-6类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推动畅通危险品运输通道。
五、加强应急管理
要与气象、海洋、水利等部门建立有效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极端天气预警信息的收集,强化预防预控。
严格落实防汛防台等有关安全制度,对防风装置和防风应急物资进行定期检查。港口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大型机械的防台风工作,合理安排港口作业,做好人员避险、设备避风、货物避水工作,特别是遇水燃烧爆炸危险货物和大型港口机械防台风工作,切实落实各项防灾措施。
加强异常天气的值班值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有针对性开展应急演练,及时有效处理各种异常和突发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