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首尔高等法院行政6-2部近日作出裁定,驳回三星重工对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FTC)提起的上诉。
此前,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在2020年4月23日宣布,对三星重工在委托进行合作公司(转包企业)船舶、海工装备制作工程时存在的不正当行为下达了纠正命令,并且处以36亿韩元(当时约合300万美元)的罚款,并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指出,三星重工在2014~2015年间委托转包企业进行涂装等工程的696笔交易,在作业开始前未提供包含合同细节的书面文件,违反了转包公平交易法(Fair Transactions in Subcontracting Act),遭到转包企业的举报,据此对三星重工下达了纠正命令。
据悉,三星重工是在这些工程开始进行转包作业1年后,才向转包企业发放了合同。而根据《转包法》第3条第1款,原包方委托转包方进行工程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开始前提供书面合同以供签署。
对于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下达的纠正命令,三星重工提出了诉讼。三星重工主张:“公平交易委提出的有问题的696件转包合同中,692件在转包作业开始之前已经完成了合同申请书的内部结算。如果进行了内部结算,就不能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因此,应该视为已经提供了书面文件。”
但是法院并未接受三星重工的主张。首尔高等法院行政6-2部认为,韩国公平交易委在接到转包企业的举报3年后才对其中的619件转包合同下达了纠正命令,其中在作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进行的轻微、频繁修改的8件合同应排除在纠正命令对象之外。但法院维持了对其余作业合同的纠正命令。此外,被法院认定违反《转包法》的合同有69件。
首尔高等法院行政6-2部表示:“《转包法》规定,在转包方完成电子认证后,才发放书面内容。在书面文件上必须有原包方和转包方负责人的签名,这是为了应对原包方撤回、变更合同的情况,明确合同内容。”
首尔高等法院行政6-2部强调:“很难因为被认定违反《转包法》的合同只有69件,就认为很少。三星重工为了隐瞒违反《转包法》的事实,要求转包商删除资料等行为,存在很大的非法性。因此,担心今后有可能反复上演掩盖违反《转包法》的行为。”
据悉,韩国产业机构中大企业处于上游支配地位,中小企业处于下游被动地位,大企业在各种生产和服务转包过程中常常利用自己的优势操纵发包和转包价格,变相形成垄断。为此,韩国于1984年制订了《转包法》,对转、发包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交易、欺诈等行为进行了限制,并制订了惩罚措施,有力地规范了转包市场。
事实上,韩国三大船企现代重工集团、大宇造船以及三星重工遭到转包企业指控的违反《转包法》行为由来以及。早在2013年,韩国公平交易委就曾对大宇造船处以267亿韩元(约合2400万美元)的罚款,原因是大宇造船单方面削减与89家转包企业的交易价格,涉及装配、涂装和其他与建造船舶有关的工作。不过,韩国最高法院在2017年12月裁定大宇造船胜诉,大宇造船最终完全收回了这笔罚金。
2018年7月,韩国三大船企的约50家转包企业举行集会,要求韩国政府彻底调查国内船厂在转包合同方面的不法商业行为。当时转包企业指控称,三大船企存在违反《转包法》的行为,强迫转包企业起草伪造的合同,从而削减开支。2018年年底,韩国公平交易委再次指控大宇造船利用转包企业的弱势地位、滥用自身职权,在转包企业开工之前没有递送合同文件,并单方面下调转包企业的预设合同价格,因此对大宇造船处以108亿韩元(当时约合959万美元)的罚款。
除了大宇造船之外,韩国公平交易委还对现代重工集团和三星重工启动了类似的调查。2019年年底,韩国公平交易委揭发了现代重工集团在转包管理中存在强迫转包企业在事先未通知合同金额的情况下开工以及单方面要求转包企业降价的黑幕,并处以208亿韩元(当时约合1780万美元)的罚款。(王楚)